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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则

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8-07-10责任编辑: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议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章 议题范围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问题为: (一)讨论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和上级水利行政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意见和措施。 (二)报请市政府、市人大审议颁布的地方性堤防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荆州市长江河道系统堤防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的修订和完善及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的制定。 (四)局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调整及市局科室(部门)、局属单位的分工调整问题。 (五)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罚、返聘、辞退等问题。 (六)局机关科级干部和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免、调整、奖罚、退休事项;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本局任职和交流任职的副局级干部。 (七)研究本局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重大违纪案件确定处理意见。 (八)讨论审定以局党委和局行政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以河道局名义命明表彰以及向上级党委、政府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九)审批制度改革事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审计。 (十)讨论研究制定修改完善市长江河道管理局工作制度,通报全市长江河道堤防工作的重要情况。 (十一)讨论申报和决定非生产性支出的事项和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购置设备、办公设施改造、组织重大活动、召开业务工作会议等开支和公共财物处置。 (十二)其它须由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五条 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单位或科室(部门)准备上会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其中干部问题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行政会由局长主持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单位、科室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与会人员的讨论意见或未到会领导成员的书面意见(特别是召开党委会会议时,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要全程记录清楚。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党委成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策。局党委会议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局长办公会议表决,实行两种形式,即少数服从多数或局长最后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发给领导集体和有关科室(部门),如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还须上报。

第四章 议事决策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应参会人员方能举行。党委会议,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党委书记请假。参加党委会议的列席人员由政工科报告会议主持人后确定。

第七条 党委会由政工科专人记录,局长办公会由办公室主任记录,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重要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发送范围视内容确定。党委会议纪要和上报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特殊情况下,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负责做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会议涉及的秘密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九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五章 集体决策的落实和检查

第十条 对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由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政工科应将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要将落实情况报告党委会。

第十一条 对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及时跟踪督办。承办单位或个人必须将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向局长办公会议作出报告。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问题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进行议事与决策。未经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且不自行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局党委和局行政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规范。

第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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