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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8-07-10责任编辑:admin


为加强局机关规范化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省水利厅等单位(部门)的会议通知、督办件、批示件或领导交办事项;局属各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群众性上访、水事违法案件和水事纠纷等突发事件;重大问题的人民来信、来访;重要会务、接待事项;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请示报告程序:工作人员接待并作书面记录---工作人员报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按照局领导分工报告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明示处理意见---科室办理并向领导反馈。

三、因分管领导外出或其它原因,不能向分管领导报告时,科室直接向局党委书记、局长或其他主持工作的局领导报告。

四、科室负责人外出,工作人员接到来文、来信、来电、来访,直接向局领导报告,同时告知科室其它工作人员,并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

五、局属各单位安全事故、群众性上访等重大突发事件,应在知晓后立即报告局领导;各类会议通知以不影响会议为原则,及时报告局领导,落实参会人员。

六、局办公室接到涉及各科室一般性业务工作的事项,根据科室职能分工,直接告知相关科室处理。

七、局办公室作为对外联系的窗口,应对重大事项报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来文、来信、来电、来访的单位(人员)、事项主要内容、领导批示、局办公室处理情况及记录人。如需反馈情况时一并记录联系方式和局办公室落实反馈情况。 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局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决策范围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2、涉及计划、年度工作目标等重大事项的方案和实施意见。 3、干部人事任用、奖惩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4、重大项目建设。 5、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有关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等重大问题。 6、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 7、其他应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二、决策原则 1、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应在一定范围内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进行政策咨询,为集体讨论奠定基础。 2、充分酝酿的原则。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应采取多种形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 3、平等议事原则。讨论重大事项时,每一个班子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监督权。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应充分发扬民主,营造平等议事的良好氛围。 4、依法决策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要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或论证。 5、集体决策的原则。重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班子成员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6、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由会议研究决定,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参会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进行归纳总结,集中正确意见。要充分发挥党委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不断加大讨论决策重大事项的力度。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三、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根据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需要决策的议题。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提出,班子成员建议提请党委和集体讨论,符合重大决策等事项范围的问题,应列入会议议题。 2、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围绕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提出工作方案和意见。凡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3、决策咨询。重大事项决策前,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相关咨询,必要时进行决策可行性论证。 4、个别酝酿。对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会前应进行协商通气,对一些重大、敏感的问题,一般应事先逐个听取班子成员意见。 5、形成决策。班子成员应围绕决策事项,积极参与讨论,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认真进行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科学、民主决策,通过表决形成决议。如与班子成员对重大问题产生较大分歧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 6、公布通报。对做出的决策,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逐步推进党务公开,视情况可将决策有关情况向同级行政领导班子和下级党组织通报。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全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的人员为局机关科级以上职务干部、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县级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规定进行报告。

二、报告内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 2、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4、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5、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6、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7、本人自行参加社会团体以及在其中兼职的情况; 8、本人、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 9、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自己单位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情况; 10、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11、本人认为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方式 1、局纪委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2、按照有关规定应事前请示批准或报告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可以事前请示,但在事后应将执行情况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告。对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在7日内答复报告人,并做好答复记录。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3、《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应由本人按要求如实填报。因特殊原因没有填报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报告表的填写,要具体明确。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务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四、报告时限 凡属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报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的,须在事后一周内履行补报手续。 

五、报告要求

1、报告人应按时、如实地请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核、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述廉的内容,如实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2、报告人不按规定请示报告或不如实请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报告人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

4、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上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机关内部予以公开。

5、局纪检、政工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作为考核党风廉政建设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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