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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8-07-10责任编辑:admin


为规范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经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我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我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四)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或其他费用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八)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九)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5、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6、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7、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单位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四)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五)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2、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或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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