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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规定

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8-07-10责任编辑:admi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保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局机关保密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保密工作由局办公室和政工科承担,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保密工作。

二、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制度,牢固树立保密观念,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经常进行保密学习和宣传,定期开展保密工作检查。

三、局机关保密工作范围为: 1、局接收和印发的具有秘密内容的文件及其他资料; 2、档案室的全部卷宗; 3、组织机构、人事工作方面的秘密事项及人事档案; 4、所有公务印章及证件; 5、计算机软件; 6、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四、文件、“三秘”资料及重要技术资料的收发、借阅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重要会议文件、材料都要交保密员登记处理,局接收的文件和材料由保密员登记,送领导和有关人员批阅。

五、严格查阅档案制度,遵守档案室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档案,不得私自摘录、引用、复印档案内容。查阅“三秘”文件须经局领导批准。查阅档案要按规定到阅文室阅文,局领导由保密员送阅。

六、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要将涉密文件资料妥善收藏。因公外出原则上不得携带机密文件,必须携带时需经领导批准,并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确保文件资料安全。不准带“三秘”文件回家。

七、档案室、阅文室、防汛值班室是机关保密的重点部位,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保密规范开展工作。机关其他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随便进入。

八、凡印有我局名头的便签、稿纸、信封等要妥善保管,不得交给机关以外人员使用。

九、私人通信、电话、电子邮件及明传电报、文件,不得涉及保密事项。不得在非保密场所或向无关人员谈及秘密事项。

十、销毁文件要按照保密工作相关规定进行,严禁将内部文件、资料、刊物当废纸出售。写废及印废的文件、资料稿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十一、局机关发生或者发现泄密事件,局保密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将发案和处理情况报市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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