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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8-07-10责任编辑:admin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河道部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扎实推进河道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与河道堤防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第二章 任务及责任分解 第四条 局党委对市河道系统各单位和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并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统一领导市河道系统各单位和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河道系统党风廉政状况,及时作出工作部署,并组织实施。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善党风廉政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领导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和廉政文化建设,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市河道系统各单位和局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防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七)加强作风建设,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基层情况和群众诉求,切实解决好涉及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水利项目争取和实施。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八)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第五条 局党委书记、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领导责任。 (一)对市河道系统各单位和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党委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联系单位和分管科室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对局党委成员、市河道系统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和局机关科室负责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监督,适时进行廉政谈话,做到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管好班子,做好表率,带好队伍。 (三)分析研究市河道系统各单位和局机关党风廉政状况,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 (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七条意见”和局党委“九条意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防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发生。 (七)负责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八)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条六条 局党委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领导责任 (一)对市河道系统和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联系单位和分管科室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加强监督检查。 (三)领导参与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的结果向局党委提出奖惩建议,督促联系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及时向局党委报告联系单位和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规定,管好家庭成员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市河道系统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和所属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市河道系统各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和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局机关科室正职领导干部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副职领导干部和本科室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干部协助正职领导干部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市河道系统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和局机关各科室正、副职领导干部对自己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局党委负责领导对局机关和市河道系统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市河道系统各级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责任内容、实施细则、取得效果和存在问题等。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领导干部述职必须述廉,采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市河道系统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并在每年年初向局党委作出书面报告,各单位领导干部要把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列为当年民主生活会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市河道系统各单位和局机关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市河道系统各单位和局机关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别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分别给予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分别给予责任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其他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应追究政纪责任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下级党组织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以及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组织予以纠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协助本单位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和纠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本责任制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切实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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