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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8-07-10责任编辑:admin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和市纪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各级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局系统各级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要求,市河道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融入到河道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中,做到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各级党组织必须每年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情况。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坚持抓早抓小,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抓好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一岗双责”。

(一)市局党委履行的主体责任 1、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1)带头廉洁自律。市局党委从自身做起,严于律已,廉洁从政,为广大党员干部做好表率,认真履行“六项承诺”:带头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带头严格要求,决不允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借领导名义谋取私利;带头深入基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带头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堤防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带头“一岗双责”,自觉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带头接受监督,切实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2)落实“一岗双责”。市局党委成员要抓好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到各项业务工作中,坚持做到“五个一”:年初听取一次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汇报;年中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分析;年底带队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每年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每年向局党委上报一份述廉报告(写明落实责任分工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3)明确责任目标。市局党委和市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认真学习中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全会精神以及有关反腐倡廉文件,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意见》,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逐一落实到党委成员、相关科室,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制定下发《反腐倡廉工作要点》,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反腐倡廉部署要求,对抓好年度市河道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作出安排部署。 (4)落实市局纪委的监督职责。市局纪委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聚集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推动市局党委和领导班子成员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落实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人事、财务、建设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局党委的部署结合各自分工,落实好相关领域的监管责任,构建优势互补信息共享,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2、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1)加强干部人事制度建设。根据中央新修订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和市委有关干部管理的精神,梳理修订市河道系统干部管理制度,改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 (2)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经市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改进民主推荐方式,把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与班子结构、工作需要、干部一贯表现、平时了解情况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3)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执行“十不准”纪律要求,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纪委等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

3、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防汛抗灾工作,按照“四个确保、一个减轻”的目标,精心组织,科学调度,确保防洪安全和农业生产顺利进行。认真抓好堤防工程项目建设,着力提高防汛抗灾能力,改善民生。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严格涉水项目审批程序,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抓好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强化堤防建设与管理,严格实行工程项目建设“四制”,加强堤防建设管理,加强防洪工程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河道堤防事业发展。 (2)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利用局机关网站对河道系统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分工、机关各科室及其职能及时进行公开,对办事工作程序、行政审批项目等进行公示。加强行政服务窗口工作,进一步规范、高效服务。认真抓好信访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3)认真抓好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七条意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坚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制度建设,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力,防止“四风”问题反弹。

4、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1)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制定市河道系统各单位主要领导“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建立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组织开展对市河道系统各单位内控制度的监督检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2)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制定市河道系统惩防体系实施细则,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项任务贯穿到河道堤防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之中。研究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完善行政审批、项目安排、建设市场、资金管理等制度,尽可能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3)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把反腐倡廉列入干部培训教育重要内容,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加强反面警示教育,剖析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增强党员干部勤政廉政意识。认真开展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宣传,主要负责人定期讲廉政党课等制度,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5、严肃党的纪律,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1)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违纪必究,支持市局纪委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加大问责力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2)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举报信件,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办结,争取件件有答复。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加强信访监督、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6、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抓好行业党风廉政建设 (1)建立联合预防机制。加强与地方纪委、有关监督部门及水利局纪委的沟通联系,听取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与纪委、监察、检察、审计等机关联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共同抓好行业党风廉政建设。 (2)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指导。针对当前河道系统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现状调研,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二)市河道系统各单位党组织履行的主体责任 1、召开党委会及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全会、省纪委、市纪委全会以及省水利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责任主体意识。 2、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3、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七条意见”、和局党委“九条意见”,持之以恒地整治“四风”。 4、制定惩防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建立健全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措施。 6、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研究加强人、财、物和行政审批、资金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措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7、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加大查处案件力度,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8、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的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 9、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落实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党风监督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相关规定。 10、每年分别向市局党委和市局纪委递交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情况报告。

二、各单位纪检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市河道系统各单位纪检部门要担负起监督责任,按照党章规定,积极协助单位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所在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加强对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监督。加强对堤防改革发展决定、工程项目实施、防汛抗灾工作纪律的监督,促进水利及河道堤防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严肃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

2、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事项。加强对《中共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落实情况的监督,协助党组织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3、加强对河道堤防行政审批、干部人事、资金管理、建设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

4、加强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规定、市委七条意见和局党委九条意见有关作风建设各项规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

5、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认真调查处理举报的问题。要落实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要求,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要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要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剖析通报力度,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初步核实党员领导干部违纪问题,查办参与市河道系统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提出党纪政纪处分意见。要加强信访处理,建立健全案件线索排查和集中管理、报告制度。

6、强化党内监督。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定期开展对党内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7、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认真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把工作职能转变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素质和能力建设,对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整体工作能力和水平,用铁的纪律打造反腐倡廉“铁军”,防止纪检监察部门“灯下黑”的问题。

8、建立健全下级纪检部门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

9、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监督,督促指导市河道系统建立和实施有效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坚持和完善廉政谈话制度,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纪委书记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认真落实《诫勉谈话和函询规定》,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

10、建立落实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市河道系统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定期通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11、加强巡查监督工作。协助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开展巡查工作,把市河道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从业情况作为重点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12、建立落实考核和评议制度。把落实监督责任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范畴,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对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落实监督责任情况进行评议,报告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

13、加强协调配合。市河道系统各单位纪检部门要加强与干部人事、财务审计、建设管理、安全监督、工程稽查等综合、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反腐倡廉监督合力。

14、落实建议检查制度。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向党组织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督促所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执行上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建议、监察决定。按照工作职责及人事管理权限,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经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批准,可以向有关人员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工作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15、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完善廉政档案制度,把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线索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切实加强对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的组织领导 市河道系统各单位党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增强责任主体意识,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做到年初有工作部署,年中有跟踪督查,年底有检查考核。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反腐倡廉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到河道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同步推进。市河道系统各单位纪检部门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加强对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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