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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管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8-07-10责任编辑:admin


根据新时期党对干部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全局干部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目的 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心爱护干部为目的,以及时有效地帮助和纠正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出发点。通过诫勉谈话制度的建立,强化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防患于未然,使干部能正确对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为防洪保安和河道堤防事业提供纪律保证。

二、诫勉谈话的范围 局机关干部(职工参照执行),局属各单位科局级、正股级干部,凡是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及经济活动等方面存在错误或问题,情节较轻微,够不上纪律处分的,经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提出警诫,进行帮助教育并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实行诫勉谈话: 1、缺乏学习热情,没有正当理由经常拒绝参加上级或本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或过组织生活;不认真学习和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精神,思想素质和政策水平不适应本岗位职责要求的。 2、不注意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放松世界观改造,党性观念淡薄,在关键时刻和重大政治问题上态度暧昧;或挑拨是非,不讲大局,造成单位(科室)内部不团结的。 3、作风不民主,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独断专行,造成决策失误;或因工作不扎实,脱离实际,官僚主义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4、背离党的实事求是原则,有虚报、谎报成绩或隐瞒问题不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5、事业心、责任感、服务意识不强,态度生硬;纪律松散,严重违反局有关管理制度的;工作马虎应付,业务上出现较大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的。 6、忽视干部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对分管干部存在的问题不提醒、不处理的。 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程序办事,造成用人失误;或违反干部工作纪律,泄露内情,封官许愿的。 8、不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或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 9、因其他问题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

三、诫勉谈话的程序 局纪委和政工科根据年度考核、组织考察、群众来信来访等途径发现局管干部存在的问题后,在初步核实其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对诫勉谈话对象的初步意见,经局党委会讨论同意后,由政工科向诫勉对象发出《诫勉通知书》,并视情节由主管或分管领导、纪委、政工科,或科室负责人,与其本人谈话。诫勉对象必须从领导谈话起七天内,向局纪委和局政工科书面写出对诫勉意见的认识和整改措施及办法。

四、诫勉谈话的要求 负责谈话的领导干部要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不得向被诫勉者透露举报人私人资料;要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负责的态度,从关心和爱护同志的角度出发,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诫勉对象以告诫教育为主,谈话要有针对性,突出问题的重点。要耐心听取被谈话人的申述和意见,客观公正地指出被诫勉者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的具体要求,诚恳地进行批评帮助。对谈话所涉及的内容,要指定专人记录。 被诫勉者要如实向负责谈话的领导干部反映情况和回答问题,不得隐瞒、回避问题或避重就轻;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如事实存在的,必须按要求在期限内认真整改,凡经诫勉谈话而不在限期内改正错误的,要严肃处理;不得追问举报人的情况,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诫勉谈话后,由负责谈话的领导干部根据事实情节轻重,书面向局党委提交谈话过程及初步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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