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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和函询规定

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8-07-10责任编辑:admin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党的各级纪委、组织部门必须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诫勉谈话的函询。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贯彻落实党路线,方针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闹不原则纠纷,搞不团结;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作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等方式,发现财政、财务管理和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应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七、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

八、在群众中口碑较差,群众对其意见较多;

九、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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