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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制度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8-07-10责任编辑:admin


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党费收缴 (一)党费测算。 1、收入登记。每年年初,各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的月工资或年收入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掌握每个党员的收入状况。 2、核定收缴标准。在收入登记的基础上,按照党费收缴标准,逐个核定应交党费金额,通知党员本人。 (二)收缴比例规定。 1、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党费上缴:局机关党员交纳的党费全部上缴市直机关工委,对各基层党组织上缴的党费按规定比例上缴到市委组织部。 (三)收缴时间规定。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一)专人负责。各基层党组织都应指定一名党员干部收缴、管理党费。党费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离开原支部或离职,须结清党费帐目,并向接替人员或党内直接领导办理移交手续。 (二)专户储存。留存党费建立党费专户,并将户名、账号报上级党委备案。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三)专账管理。党费必须专款专用,账据清楚,手续齐全。 (四)各基层党组织应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员代表的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三、党费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⑴培训党员;⑵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⑶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⑷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⑸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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