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政策规章 >

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制度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8-07-10责任编辑:admin


第一条 为了切实增强局机关全体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党员联系群众制度,主要是指局机关在职党员联系在职非党群众和离退休党员联系离退休非党群众的制度。 第三条 根据局机关党员人数和在职非党员干部职工及退休(退养)人员状况,各党支部要安排在职党员干部联系本支部在职非党干部群众;离退休党员1-2人联系1名离退休(退养)非党群众。党员干部联系非党群众工作,应随着在职和退休人员的变化情况进行及时调整,确保联系工作不发生缺位。 第四条 在职党员干部要经常同所联系的非党群众交心谈心、沟通思想,了解非党干部群众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倾听非党干部群众对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对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同他们交心谈心,引导和帮助非党干部群众提高对党的认识,争取早日加入党的组织。 第五条 在职党员领导干部要经常同所联系的离退休干部交心谈心,介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虚心听取老干部对局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对被联系的离退休干部反映的问题、困难、意见和要求,要做好相关工作,对一时无法解决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六条 离退休党员要主动加强与非党退休群众和联系对象的沟通,做到相互关心、互相帮助、共同安度晚年。 第七条 在职党员干部要树立党员形象,主动同非党干部群众搞好团结,在工作学习方面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广泛听取非党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在联系群众工作中,要在遵守社会公德、孝敬父母、尊重他人、团结同志、教育子女、家庭和睦、搞好邻里关系等方面做出表率。


打印  |  收藏  |  关闭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