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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行风整改工作制度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8-07-10责任编辑:admin


为了贯彻落实《荆州市长江河道系统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实施方案》,推进河道系统民主评议行风整改建章立制工作的扎实开展,特制定该工作制度: 一、整改报告制度。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要分类梳理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期间收到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实可靠的整改方案,并按照《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关于实行行风建设领导分工负责制的通知》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定问题、定领导、定专班、定措施、定时限”的要求,建立责任明确、流程清晰的整改方案。强化整改工作的可操作性,将整改落实的情况向责任领导报告,责任领导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由整改单位向意见反映人、建议人反馈整改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整改公示制度。各单位可通过局域网络、文件、简报反馈意见函等形式,反馈意见,告知整改情况。整改要实行公示整改方案,公示整改措施,公示整改情况,把整改工作始终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使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更加符合民意,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科学可行。 三、整改回访制度。整改工作基本结束后,系统各单位要按照《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民主评议行风群众举报投诉查处回告回访制度》通知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回告回访,征求多数群众对我们整改工作的意见,并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对多数不满意的,必须重新进行整改,促进整改措施的落实,防止问题反弹。 四、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成果共享”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汇总整改落实情况,认真填报《民主评议行风整改落实情况汇总表》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整改工作进度,确保整改工作有序开展。 五、整改情况督查制度。各单位对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期间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要实行严格的整改销号制度,做到“一改一销,不改不销”,对已整改销号的问题要逐一进行督促检查,对尚未进行整改督促到位的要及时进行改进,以推动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实处,收到实效。 六、整改责任追究制度。系统各单位及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科室和整改具体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对整改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后果和责任轻重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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