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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检查制度

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8-07-10责任编辑:admin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上级有关督办检查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部门 局纪委、政工科、办公室分别为局机关负责督办检查工作的具体责任科室,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办检查事项。

二、工作内容 1、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 2、上级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3、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4、市人大、市政协有关河道堤防工作的建议提案; 5、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 6、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需回复事项; 7、批评、建议类事项; 8、其他需要督办事项。

三、办理程序

1、责任分解。局办公室收到督办任务后,应立即送主要领导或委托的分管领导阅批,按照领导批示内容交承办科室办理落实。

2、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局办公室可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

3、协调落实。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需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重要事项报请分管局长协调。

4、反馈回复。承办科室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回复。局办公室根据落实情况,汇总向局领导报告。

5、立卷归档。督办检查事项办结后,应将查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交局办公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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