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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8-07-10责任编辑:admin


第一条 为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涉河建设项目活动,维护河道安全,规范河道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局工程管理科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提供真实、规范、完整的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指导建设单位填写《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涉河建设项目申请表》,并将申报建设项目可能涉及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设施及临时或永久征地补偿等有关问题的初核意见填写在《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涉河建设项目申请表》上,并加盖公章。 第三条 工程管理科对获批建设项目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施工前,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建立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定专人现场监管。妥善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矛盾。防止未获批先施工、超规模、超范围施工等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 竣工验收。对已竣工的大中型涉河建设项目,对照上级批复意见进行竣工验收,并将监管记录、竣工验收等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条 查处违规建设。在巡查或对批准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时发现违规建设,分局应负责查处,按规定执法,并及时向市水政监察支队报告。 第六条 定期检查。在涉河建设项目运行期间,河道分局应负责定期检查,若发现存在危及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隐患,立即责成建设单位定期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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