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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8-07-10责任编辑:admin


为加强水政监察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治水、依法行政,根据水利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及《湖北省水政监察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局水政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原则 督促落实水政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提升水政监察工作能力,切实加强责任意识,重视水政监察工作。

二、考核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我局管辖的河道范围。考核对象为各分局及南闸、北闸管理所。

三、考核主要内容 水政监察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执法制度建设、执法能力建设、执法保障建设、队伍形象建设、执法业务工作及其它有关工作。

四、考核办法 水政监察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分项评分、年终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评定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分值在80-89分的良好等次;70-79分以下为一般等次;70分以下为较差等次。《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

五、考核程序 各分局首先进行自查自评,并对照考核标准逐项备齐相应内业资料,并将自查结果报市局备查。市局水政监察支队再组织专业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评比。

六、考核奖励 对于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单位,按得分排名,前三名分别给予一定奖励,用于水政监察工作。

七、考核处罚 水政监察工作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较差等次的,组织人事部门对其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对执法工作出现人员伤亡、行政赔偿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年度考核不评定为优秀、良好等次。

八、附则 本细则由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水政监察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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