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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河堤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

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8-07-10责任编辑:admi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和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按照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两集中、两到位”(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行政审批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所有行政审批项目进驻中心到位,行政审批职能授权到位)的要求,结合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实际,制定本行政审批实施细则:

一、审批权限及适用范围 根据省水利厅鄂水利堤函〔2008〕526号和市人民政府荆政办函〔1997〕86号,以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荆政法办〔2008〕17号文件精神,确认市局为全市长江涉河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 (一)市局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建设项目: 1、长江干堤及所辖管理范围内连江支流(荆南四河)堤防距堤内100-550米内的地质钻探和房屋桩基工程; 2、荆江大堤距堤内脚550至1000米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公共设施,打井、钻探等工程。 (二)市局具有初审上报权的建设项目: 长江及连江支流(荆南四河)两岸堤防之间、长江干堤及连江支流(荆南四河)堤防堤内脚至100米、荆江大堤堤内脚至550米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如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它公共设施等)。

二、行政审批流程 (一)河道分局初核。在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申请人在向审批单位申报前,应到项目所在地河道分局征询意见,填写《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涉河建设项目申请表》。申请人在河道分局的指导下提供真实、规范、完整的申报资料。河道分局将申报建设项目可能涉及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设施及临时或永久征地补偿等有关问题的初核意见填写在《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涉河建设项目申请表》上,并加盖公章。 (二)窗口受理。涉河建设项目的申请人应将附有项目所在地河道分局初核意见的《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涉河建设项目申请表》及申报资料直接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预登记窗口取号登记,再到河道窗口申报办理。 (三)市局审批。市局行政审批科具体承办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依据相应法规和规范审查申报资料,综合项目所在地河道分局初核意见形成行政许可或初审上报的具体意见,呈市局分管领导审定。

三、行政审批时限 (一)行政许可件。对于市局有行政许可权的涉河建设项目,市局行政审批科于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行政许可意见送市局办公室审核盖章后委派项目所在地的河道分局送至申请人。 (二)初审上报件。对于市局有初审上报权的涉河建设项目,市局行政审批科于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上报意见,送市局办公室审核盖章后呈送省水利厅。在获得省水利厅批复意见通知后委派项目所在地的河道分局送至申请人。

四、行政审批工作职责。 市局行政审批工作整体进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明确了窗口工作人员和首席代表。分为前台受理、审查和审核,后方监管。涉及到行政审批有关事务的市局行政审批科、水政监察支队、办公室及项目所在地河道分局分别承担相应具体工作。

(一)市局行政审批科工作职责:具体工作内容为咨询、受理登记、现场查勘、审查审核、检查及配合查处违规建设、文档整编及其它。 1、咨询: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公开所有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和操作程序,按照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办事指南》、《审批流程图》等,并在河道窗口张贴明示。有义务接受社会、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咨询,解答申请人提出的疑问。 2、受理登记:对涉河的建设项目,窗口工作人员凭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预登记窗口顺序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认真审查,并登记。 对提交资料齐全、规范或申请人即时按要求提交补齐、补正材料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受理,立即填制《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单》,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存,并接受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 对提交资料不齐全、不规范,且申请人不能即时按要求提交补齐、补正材料的,窗口工作人员拒绝受理,但应立即出具《行政审批事项不予受理通知单》当场交付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要补齐或补正的材料。申请人提交补齐或补正材料之日视为该项目正式受理之日。 3、现场查勘: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承办人在审查过程中有疑议,可以进行现场查勘,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如有必要可以当场提出修改意见和提交补正材料的期限。 4、审查审核:市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和首席代表具体负责审查和审核工作。主要审查涉河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水法规规定,技术是否可行。结合项目所在地河道分局初核意见形式行政许可或初审上报书面意见,呈市局分管领导审定。 5、检查及配合查处违规建设:经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在实施期间,项目审查承办人和负责人有权检查。如果发现存在违规建设,项目审查承办人和负责人应配合项目所在地河道分局查处。 6、文档整编及其它:窗口工作人员应负责将与窗口工作业务有关的各项政策文件,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下发的文件、会议纪要、各项制度,正在办理项目的各类资料,认真进行逐一登记整理,妥善保管。 对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要求的工作以文字材料形式及时报告。完成半年以及年度工作总结,承担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各项检查和抽查的具体工作。

(二)河道分局工作职责:具体工作内容为日常巡查、咨询、查勘和初核、监督管理、竣工验收、查处违规建设和定期检查。 1、日常巡查:各河道分局负责所辖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2、咨询、查勘和初核:项目所在地河道分局接受申请人咨询后,应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核实项目的真实性。指导申请人完善申报资料。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核意见。 3、监督管理:河道分局收到上级批复意见后及时与申请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若涉及堤防管理设施、林木毁损、临时或永久征地补偿等有关问题应签订有关补偿协议。负责严格按批复意见定专人现场监管。妥善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矛盾。防止未获批准先施工、超规模、超范围施工等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4、竣工验收:对已竣工的大中型涉河建设项目对照上级批复意见进行竣工验收,并将监管记录、竣工验收等资料存档备查。 5、查处违规建设:在巡查或对批准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时发现违规建设,河道分局应负责查处,按规定执法。并及时向市局水政监察支队报告。 6、定期检查:在涉河建设项目运行期间,河道分局应负责定期检查,若发现存在危及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隐患,立即责成项目建设单位定期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市局水政监察支队工作职责:具体工作内容为执法指导、督办。 1、执法指导:当收到河道分局关于涉河建设项目违章建设的报告后,市局水政监察支队应立即介入,做好执法指导工作,按有关规定严格执法,规范执法。 2、督办:当河道分局对违规建设查处不力时,市局水政监察支队应加强督办,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杜绝影响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隐患发生。

(四)市局办公室工作职责:具体工作内容为文件审核、盖章发文、档案整理。 1、文件审核:市局行政审批科对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办结形成的行政许可或初审上报书面文件,经市局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局办公室负责按公文标准和要求审核。 2、盖章发文:负责文件的印制、盖章,并负责及时邮寄或送达。 3、档案整理: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资料一经办结,由市局办公室及时整理归档,专柜保存,并接受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及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的检查。 连江支流(荆南四河)堤防的涉河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由市局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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