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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闸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8-07-10责任编辑:admin


为确保涵闸安全运行,依照《湖北省江汉堤防涵闸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涵闸安全保护范围:从建筑物末端起上、下游50-100米范围由涵闸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2、涵闸管理人员配备,根据《水闸管理通则》规定,本涵闸配备技术员1名,管理人员1名,负责人1名,凡调进、调出或临时抽调,更换工程技术人员的,必须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

3、对涵闸定期进行检查观测,及时分析研究,随时掌握工程状态,做到科学调度,运用灵活。编制常年维修与整修计划。

4、涵闸的调度运用必须严格按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指令执行,不得接受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涵闸运用的指令,对上级主管单位的指令应认真执行并做好记录。

5、启闭闸门应由专职人员按规程要求进行操作,明确责任,闸门启闭前,要对启闭机械、闸门、电源、动力设备、仪表、上下游水位、流态、有无漂浮物等情况详加检查。闸门启闭结束,要对闸门启闭次序、时间、开度、流量、上下游水位等情况及时上报。

6、汛期涵闸运行应严格遵守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制定防汛预案执行。

7、非自管涵闸的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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