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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8-07-10责任编辑:admin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国家投入的堤防建设资金和水利事业费,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把我局系统的财务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加强财会机构建设,把经过正规专业训练、懂财务的优秀人才放在财会岗位上。同时要加强对会计人员培训,坚持会计、出纳人员持证上岗制,未取得会计证和市局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二、各单位财务人员要积极参与工程合同签订、招标投标等活动,搞好事前监督、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

三、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坚持会计出纳分设制和票据印鉴分管制。各单位应规范银行账户管理,所有账户由本单位财会机构集中管理与核算。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做到账面与库存相符,现金的收付和保管必须由出纳人员办理,严禁会计人员兼管。

四、各单位应区分不同资金性质,严格划分资金渠道,按照基本建设资金、事业费、专款等进行管理。对于基本建设资金,一律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对于事业费、专款等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的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各单位应按不同的会计制度、管理要求严格设置账目,进行会计核算。

五、实行财务归口管理制度,各单位一切财务收支、资金调拨、资产管理等经济活动都应由财务部门统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作主,脱离财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多头开户,杜绝资金体外循环。市局财器科负责全流域的财务会计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其在业务上的管理和指导。

六、严格执行财务开支审批的“一支笔”制度,不得多头审批、越权审批。凡10万元以上的重大支出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单位自筹资金组织实施的非生产性基建项目起点在5万元以上,设备购置、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和其他重大经济业务事项起点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市局审批,各单位无权自行决定。上述起点以下的款项由各单位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对于重大违纪违规、索赔等其它事项应及时向市局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八、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日常公用经费的管理,对车辆维修、油料供应、办公用品购置等应参照市局采购的原则,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并严格实行由经办经济事项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人参加结算的双人双岗制度,以增加开支的透明度。通信工具的配备、电话费支出要严格按所在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九、严格执行预决算管理。各单位每年年初向局报送当年的财务收支计划,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收支计划,平时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年终各单位应及时编制会计决算报表报局财器科,年度内的月报、季报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所有报表都应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十、加强对财产物资管理,对财产物资要进行定期清查。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等增减变动必须按有关的程序办理,不允许随意处置。

十一、各单位应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资料和其他财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十二、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不得无故拒绝接受检查,不得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或隐匿、销毁财务资料。

十三、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律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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