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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8-07-10责任编辑:admin


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管好用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顺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及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贯彻执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办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对项目资金管理负责。项目部在建办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所在行政区域的资金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项目管理的原则,建设资金只能在项目账面上开支,不得将资金转移到其他性质资金的账面上列支。

二、加强财会机构建设,财务部门要积极服务于工程建设“四制”管理工作,参与有关经济合同的签订,增强服务意识,规范经济行为,积极参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充实加强财会人员,坚持会计、出纳人员持证上岗。保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在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前,原则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三、规范银行账户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管理资金,杜绝大额现金支出,规范资金结算方式。坚持专人管理,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国债专项资金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存入建设银行。

四、所有建设项目统一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不得自行设立会计科目,随意变更会计核算流程。各项目部必须按建设项目建账,每个建设项目设立一套专账。

五、建办主任对整个建设项目资金负总责,建办副主任对项目资金拨付具体负责。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拨款,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工程和费用合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资金拨付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1、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

2、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工程、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3、建办副主任核准签字。

六、工程款的结算应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工程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和工程预付款账单。工程完工验收后,根据合同规定预留质保金,其余款项一次结清。结算程序为: 1、施工单位编制“工程进度表”和“工程价款结算单”,监理单位据以审查已完工程的形象进度、质量、数量和工程结算价款。 2、监理单位在“工程进度表”和“工程价款结算单”上签署审核意见,送工程和财务部门审核,由建办副主任审定。 3、经审核符合合同,手续齐全,程序到位,办理银行划款手续。

七、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正确计算成本,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的有关各项原始记录。建设成本要真实、准确,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禁止虚列建设成本及预提预报。

八、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应在建设项目账上按照相关的审核手续据实列支,不得将建设资金转移到其他性质的资金账面上开支。开支范围及标准遵照财建〔2002〕394号文执行,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列支。

九、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部对质量问题、索赔事项、重大违纪违规、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及时向建办报告。           十、所有基建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财务部门每月必须向主要领导报告一次,以便掌握整个工程的进展和资金运作情况。

十一、项目竣工后,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十二、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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