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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8-07-10责任编辑:admin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堤防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堤防管理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效益,保证资金使用安全,结合分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堤防管理专项资金的范围:堤防管理专项资金包括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堤防维护费返还经费,横向各级、各部门拨入相关堤防管理经费、分局补助堤防管理资金、单位自筹堤防管理资金。

二、预算管理

第三条 预算编制。每年11月,各堤防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分局部门预算确定的统一原则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具体要求,结合单位自身资金安排重点及项目,编制下一年度的堤防管理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草案。编制预算时必须按照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规定的专项支出分类项目填报,按照材料和人工劳务支出逐条细化,明确施工管理地点或段面桩号及实施时间,编写预算说明(预算说明应包括工作任务、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及所需经费等内容)。预算编制完后须单位负责人和分管管理段长在纸质文档上签字,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报经工程管理科初审,由分局财务器材科汇总上报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作为相关支出预算的依据。

第四条 预算申报。各单位预算的申报按照分局的时间要求同时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一式二份传送至分局工程管理科和财务器材科。

第五条 预算审核。各单位堤防管理专项资金的预算由分局工程管理科和财务器材科初审。分局年度部门预算经省水利厅批复后报经党委集体研究,对各堤防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分配进行核实性调整,分解指标,分局行文下达各资金使用单位。

第六条 预算执行。各堤防管理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单位应协调堤防管理和财务部门,确保资金按照预算有序合理的拨付。

第七条 预算调整。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预算追加和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须经分局审批程序后执行,一般原则下不得随意调整或随意增减项目相互之间资金的调剂使用。 第八条 预算监督。分局工程管理科负责归口管理预算批复安排的堤防管理专项资金日常的实施工作,对各堤防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资金使用进度和效率进行监督。

三、使用管理

第九条 使用原则。堤防管理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预算优先、科学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方案设立明细账,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人对专项资金使用规范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使用范围。堤防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堤防管理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专用材料费(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劳务费(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劳务协作人员的费用)。

第十一条 使用权限。堤防管理专项资金实施项目中单项合同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须经分局管理科和财务器材科进行核定验收并经分管工程管理的副局长签字后方可结算。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截止每年12月31日,不得再追加已完成审核验收项目的经费。因不确定因素必须在预算年度实施且没有纳入年初预算的项目按照第七条规定处理。

四、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监督的责任部门。分局工程管理科负责归口管理预算批复安排的堤防管理专项资金的实施,分局审计科负责对上述专项资金的执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监督内容。堤防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的内容是经规定程序许可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执行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监督方式。堤防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由分局工程管理科负责。分局按半年和年终进行两次预算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年度终了,各堤防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须按要求单独编报项目支出年度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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