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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经济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8-07-10责任编辑: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水利经济业绩,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有效的水利经济发展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堤防事业发展后劲,提升职工幸福指数,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考核的对象为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所辖各分局和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考核评价的水利经济收入是指各单位的企业经营类收入、资产资源类收入(国有资产补偿不纳入统计)、经济林木(防浪林和护堤林收入不纳入统计)和种养业收入等一切非财政拨付和上级补贴(省、市、县(区)、市局拨款不纳入统计)的非事业性收入。

第四条 水利经济业绩考核实行结果评价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经济奖励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水利经济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各单位的水利经济业绩考核以单位盈利水平为重点,考核现有资产运营效率。

(二)发展性原则。在综合反映各单位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分析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预测未来发展能力。

(三)全面性原则。将各单位非财政拨付和上级补贴的非事业性经济收入全部纳入考评体系,避免统计和考核口径变化引起的不公正,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从经营业绩到经营过程全面考核评比,对各单位水利经济业绩进行评价,并对影响创收绩效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多层次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四)公开性原则。要充分体现各单位主营收入的不同特征,客观公正地评判各单位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结合各单位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收入等的不同,公开考评,以达到各单位比、学、赶、帮和良性竞争发展水利经济的局面。

(五)创新性原则。要充分发挥水土资源优势,依托生态长江的特色,发展新型水利经济,下大力改善传统水利经济发展的思维模式,积极探索企业改革与管理方式。

第六条 市局依据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水利经济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并对各单位内部考核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单位要切实加大水利经济业绩考核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实现考核评价的全方位覆盖,确保水利经济发展的责任和压力从上到下层层传递。各单位应参照市局文件制定和完善水利经济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确保水利经济稳定发展,财源清晰,分配合理,激励有策。

第二章 年度水利经济业绩考核内容

第七条 年度水利经济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八条 水利经济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定性指标得分+强制要求得分奖惩项目得分。 水利经济业绩考核前三项指标的总分为100分,最高得100分,最低得50分;奖惩项目评价基本分0分,最高加10分,最低扣10分;综合得分范围为40-110分。

第九条 年度水利经济业绩考核由定量评价指标(下简称基本指标)、分类定性评价指标(下简称分类指标)、强制要求指标以及市局认定的若干奖惩项目评价四部分组成。年初由市局与各单位签订责任书。

一、基本指标:依据被考核单位提供的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市局组织考核评价计分。考核内容为考核年度的计划纯收入目标(由前三年数据的平均值确定)完成情况。 指标总分70分,下限为50分,上限为70分。被考核单位刚好达到计划总收入时,得基本分60分;超过计划值时,每超过2%加1分,最多加10分;低于计划值时,每低于2%扣1分,最多扣10分。 

二、分类指标:分类指标基本分25分,分为三个定性评价指标。最高得分25分,最低得分0分;考核单位分类指标若只有一项、两项,则每个指标据实考核得分,另外分项指标分值增加到第一个基本指标(水利经济计划纯收入)分值考核计分,按照各单位在第一个基本指标得分的比例同比例增加或扣减,以确保基本公平。 (一)企业经营类收入管理考核评价(13分); (二)资产资源类收入管理考核评价(8分); (三)种植养殖业类收入管理考核评价(4分)。 分类指标考核着重对上述三项创收经营活动中贯彻和落实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和管理能力进行过程评价和绩效评价。

三、强制要求指标:强制要求指标5分,最高得5分,最低得0分。考核项目为合同期限管理考核评价(5分)。

四、奖惩项目评价:基本分0分,最高加10分,最低扣10分。国家、省、市、县(区)经济、技术、环境类奖项或市局认定的对水利经济发展潜力有重大影响的奖惩项目考核评价。 注:具体计分办法详见《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水利经济业绩考核考评细则》。

第三章 奖项设立、评定及奖金分配

第十条 奖项设立:设立水利经济业绩综合优胜奖。 综合优胜奖设一等奖一名,奖金12万元; 综合优胜奖设二等奖二名,奖金8万元; 综合优胜奖设三等奖四名,奖金5万元。

第十一条 奖项评定:根据《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水利经济业绩考核考评细则》评出年度各单位水利经济业绩考核综合评分,按从高到低进行排名,评出综合优胜奖。

第十二条 奖金分配: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奖励各获奖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切合各单位实际的考核奖励措施,以生产经营为主业的单位,要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制定奖励激励机制,要体现分配合理,劳有所得的原则,使单位资金积累增强、流转持续、奖励分配形成有机统一。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局水利经济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之前颁布的《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水利经济业绩考核试行办法》予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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