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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工作管理规定

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8-07-10责任编辑:admin


为促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合理聘用人才,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单位所需专业技术岗位和人员数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聘任范围与原则 1、范围:局属各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并取得了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原则:按市人社局批复的岗位设置方案中的岗位职数进行聘任。

二、聘任程序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聘任申请,局属各单位向市局政工科递交聘任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所聘人员基本情况和履职情况、所聘岗位设置数、拟聘为哪级、聘用该专业技术人员的理由、聘任起止时间。报告经局党委会研究后,由局长在聘书上签字后正式聘任。 2、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聘任申请,局属各单位向市局政工科递交聘任报告。经市局同意批复后,各单位方能聘任。 3、初级专业人员的聘任由局属各单位一把手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聘任,报市局政工科备案。

三、聘任规定 1、对于取得非全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一律不予认可,概不聘任。 2、不得超岗聘任,不得无岗擅聘,严格按照市人社局核定的岗位数合理地进行聘任。 3、聘任工作要有利于工作的开展,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阳光操作。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正式执行,上级人社部门如有新的规定出台,将按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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