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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印章管理制度

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8-07-10责任编辑:admin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使用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局印章实行分部门统一管理。局行政公章、长江防汛指挥部印章、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局党务印章包括党委印章、直属机关党委印章由政工科负责管理。其他科室印章由各科室负责人负责管理。

三、印章保管科室要指定专人管理,专柜存放,确保绝对安全。

四、未经领导签批,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启用印章。启用印章时,印章管理人员应严格审查审批手续。

1、启用局党委印章必须经局党委书记、副书记批准; 2、启用局行政印章由局长、副局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3、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均可批准启用局办公室印章; 4、长江防汛指挥部印章的启用必须由长江防汛指挥长签批; 5、启用局长签名章,必须经局长本人签批。

五、用印实行登记制度。印章管理人员应监督用印人履行登记手续,在《用印登记薄》上逐项填清“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人姓名”“用印内容”“审批人姓名”“用印个数”等。

六、启用印章一律在局机关办公室进行。印章管理人员应亲手启用,不得让他人代理。

七、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印件涉密事项。

八、局机关各科室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等,其管理规定参照本制度执行。

九、因管理印章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保管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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