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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和考勤制度

来源: 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8-07-10责任编辑:admin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树立领导机关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纪律: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做到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岗。工作时间,不得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防汛期间和大施工期间的作息时间按通知要求执行。

二、休假制度:国家规定的休假包括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

1、年休假(根据省人事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年假工作的意见》(鄂人〔2008〕19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干部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荆办文〔2005〕52号)精神)局机关工作人员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项福利待遇不变。无特殊情况,原则上要安排干部职工休假,各科室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和变相发放钱物。局机关各科室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好干部职工的休假,尤其在汛期,要确保防汛抗洪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婚假(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增加婚假15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3、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生二孩女职工至少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丧假:局机关工作人员配偶、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假期3天。家在外地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假期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所有休假实行审批备案制。局机关工作人员休假一律填写休假申请表后,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报局政工科备案。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政工科销假。

三、请假制度

1、请(事、病)假程序(1)局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含副科级)请(事、病)假1—2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2)局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请(事、病)假1—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经主要领导批准。(3)局领导班子成员请(事、病)假及外出,按《领导公务活动管理规定》的条款办理。(4)假期结束,要按时向批准领导销假上班,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要履行续假手续。

2、请事假和病假的相关规定和工资待遇按照(鄂人险〔1998〕108号)文件执行。上级部门如有新的规定出台,将按新规定执行。

四、考勤制度: 1、局机关考勤实行抽查制度,具体抽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不定时组织对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报局主要领导,并在机关进行公示。 2、考勤结果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奖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机关工作人员年请事、病假累计30天(含)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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